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这意味着,即使是以房屋形式提供的拆迁补偿,也可以视为拆迁补偿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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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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