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追问: 22年取得发票,25年可以继续抵扣是吗
回答: 你好,可以的,可以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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