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计提)”:用于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金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抵减)”:记录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加计抵减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调减)”:核算因进项税额转出等原因需要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结余)”:反映加计抵减额的结余情况,可根据需要设置期初结余、本期增加、本期减少、期末结余等明细项目。 二、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核算 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如 15%)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计提)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科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选择合适科目) 三、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核算 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抵减) 四、调减加计抵减额的核算 当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等情况,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时: 借: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等科目,与计提时对应)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调减) 五、结余情况的核算与记录 每期期末,根据上述科目余额计算加计抵减额的结余情况,并在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结余)” 科目中进行记录和反映。例如,期初结余为 A,本期计提为 B,本期抵减为 C,本期调减为 D,则期末结余 = A %2B B - C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