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物资总账余额跟存货那边算成本哪个余额核对
答:您好,工业企业委托加工物资总账余额,直接核对存货项目中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存货中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 委托加工物资总账余额
(发出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1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
(支付加工费):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完工收回):
借:原材料 1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0000
核对时:
存货里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与委托加工物资总账的期末余额(借方)应完全相等。
回答: 账务处理 与资产相关: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转“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补偿已发生费用直接计入“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补偿未来费用先计“递延收益”再转“其他收益”。 税务处理 增值税:一般无需缴纳(与销售无关)。 企业所得税:符合专项用途且有拨付文件、管理办法等,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否则需按25%(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缴纳。
追问: 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追问: 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吗?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补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企业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相关补贴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1. 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若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和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补贴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