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抵扣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这是因为非应税项目并未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所以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就无法抵扣。
除此之外,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原因还包括:
购进固定资产;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费。
同时,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包含什么?
营改增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之前,它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营改增后,以上数据均为增值税应税服务项目。
自2016年5月1日启动营改增之后,一个全面的“营改增”征收营业税暂停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经不存在,但也有简单的方法来征收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和非正常损失,购买的商品,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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