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为D.57.6。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在本期实际发生的费用、折旧、摊销成本项目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在同一期间取得的有效发票,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元(1000×13%),300元(300×13%),进项税额总计为130元,但是玉米由于运输途中遣散损失,由于征收税价根据应税交易价款确定,所以只能根据原价1000元减去损失20%后再计算税率,应征税价款为1000×(1-20%)=800元,最终进项税额为800×13%=104元,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4-130=-26元,所以实际可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7.6元(130-26+20%)。 拓展知识: 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劳、服、应税服务时,向供应商和服务提供者支付的增值税,除此之外,自制加工原材料成品过程中,所产生的按规定可抵扣的增值税也可以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抵扣,也可以累计抵扣,但此种抵扣的时间期限一般也是本期购进,本期抵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