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核算范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类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则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而非货币性资产则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情况,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例如,当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此外,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相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综上所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核算范围广泛,涵盖了多种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换情况,但在特定情况下,这些交换可能受到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约束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什么?
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存货(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这些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且不属于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存在形态和分布情况反映了其在不同经济条件下的形式,包括原始社会或自然条件下的非货币资产、市场经济不发达情况下的非货币资产以及实行高度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非货币资产。在中国,非货币性资产还包括建国以来逐步形成的各类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军队等单位和部门的资产未列入货币资产或未充分货币化的那一部分,以及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如声誉、品牌等。
此外,非货币性资产还有三个重要口径,包括会计口径、企业所得税口径等。会计口径下,非货币性资产是指除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口径则进一步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这些定义和分类有助于理解和应用非货币性资产的概念,特别是在会计处理、税务规划和企业管理等方面。
以上详细介绍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是怎样的,也介绍了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什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核算范围应如本文所讲。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存货(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生产成本)、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