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付给关联方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大额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个问题需要从税法规定出发进行详细分析。
1、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2、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前扣除分析
既然特许权使用费是单位或个人因提供或转让相关权利而取得的收入,且该费用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支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这部分费用理应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怎么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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