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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2025-12-22 16:50 来源:注会学院 55

导读: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按照增值税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企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往往则是需要根据企业应税项目情形发生具体情况来定的,比如说直接销售的行为、赊销、分期、预收或者委托等等,这些不同情形下的义务发生时间判断方式也是不同的,小编老师建议你们可以来阅读下述文章,有兴趣的学员们不妨来阅读下述文章试试。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以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的当天;

3、未对外销售,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进入关境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整体上来说,通过上文提及到的相关财务知识的学习,相信你们应该都清楚针对企业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则是需要按照对应的方式来处理,上文提及到的判定方式相信学员们读完之后应该有所了解的。如果大家在后期的财务中遇到其他的情形需要做增值税义务时间的判定,有什么不懂的问题都可以来这里找会计老师咨询,会有专业的会计老师在线为你们解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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